转载自浙江测绘网站
浙测〔2009〕54号
各市、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基础测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国务院第556号令公布,于2009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是我国测绘法制建设取得的又一成就,对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测绘保障服务,将起到有力的推进作用。为保证《条例》全面、正确实施,现就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增强学习《条例》的自觉性
基础测绘是测绘事业立业之基,保障服务之本。《条例》作为测绘法重要的配套法规之一,为加强基础测绘管理,规范基础测绘活动,提高基础测绘保障服务水平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条例》充实了测绘法确立的基础测绘制度,明确了基础测绘工作遵循的原则,完善了基础测绘规划、计划的编制程序,规范了基础测绘项目的组织实施活动,细化了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制度,提出了基础测绘应急保障预案的制定,强调了基础测绘设施建设和基础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管。《条例》明确规定了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基础测绘管理中的主体地位。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条例》颁布的重要意义,组织管理和从事基础测绘工作的人员认真学习《条例》,正确理解和把握《条例》精神,积极履行《条例》规定的管理基础测绘工作的各项政府职能,不断提升基础测绘的保障服务水平。
二、精心组织,积极开展《条例》的宣传工作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认真部署,统筹安排,精心组织。要以管理和从事基础测绘工作的人员及本地区与基础测绘工作相关部门的人员为对象,以国家测绘局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联合组织编写的《条例》单行本和《条例》释义为教材,开展本地区的学习培训工作,使有关人员准确理解、全面掌握、正确执行《条例》的各项规定。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条例》,使社会各界特别是政府领导、有关部门了解《条例》实施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为《条例》的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要动员测绘行业单位积极参与宣传活动。要将《条例》的宣传作为今年8月29日测绘法宣传日的主要内容,在全省掀起宣传《条例》的高潮。
三、抓紧落实,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以《条例》颁布实施为契机,将《条例》规定的基础测绘各项工作内容落到实处。当前,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要积极向同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全面汇报基础测绘工作,争取支持和配合;结合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国发[2007]3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8]23号),推动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贯彻实施《条例》的意见,争取基础测绘项目的立项和经费的落实,使《条例》各项规定在本地区得到贯彻。
(二)要认真履行《条例》赋予的各项职责,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基础测绘成果定期更新机制、地理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基础测绘公共服务、应急测绘保障和基础测绘项目组织实施等方面工作。今年尚未将基础测绘计划纳入本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年度预算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当地发展改革和财政主管部门,落实本地区基础测绘计划和实施经费。
(三)要对基础测绘“十一五”规划进行评估,全面客观地分析评价规划的落实情况和重点测绘项目建设的进展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抓紧组织实施,确保基础测绘“十一五”规划的全面落实。同时开展基础测绘“十二五”规划编制的前期调研工作,为科学、合理编制基础测绘“十二五”规划做好充分准备。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条例》作为基础测绘可持续发展的有力抓手,进一步加快基础测绘建设,提高基础测绘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测绘保障服务。
浙江省测绘局
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